中通快递员被砸身亡 妻子:未签合同 公司拒按“工伤”赔偿

来源:南方日报

沉默多日后,邓女士决定发声。

6日下午1时许,东莞石龙镇华南花园一男子坠楼,砸中取件的中通快递员张某龙,两人均身亡,事件引发网络热议。

13日,东莞被砸身亡快递员张某龙亲属在社交媒体发声称,6日意外发生后,中通快递总公司和石龙分部拒绝与家属面谈,只用电话敷衍、拖延,苦苦等待却没得来公正合理的赔偿。

记者致电张某龙妻子邓女士,对方表示,丈夫为中通送件8个月,中通方面却一直未与丈夫签订劳动合同。邓女士称,事发后,中通快递不承认丈夫是中通快递的员工,也未按照“工伤”来协调赔偿。

送两万慰问金后,中通总部推脱责任

记者:此前,中通快递称会与您积极沟通处理,目前进展如何?

邓女士:目前,中通石龙分部的姓刘老板不接电话,一个姓林的经理也不出面,只是在电话里敷衍拖延。

事发第二天,中通快递总部有人送来两万元慰问金,我们还签了收据。过了一天,中通快递就翻脸了,不承认我丈夫是中通快递的员工,好像还说中通快递石龙分部不属于中通,推脱责任,让我们去找中通快递石龙分部去谈。

最初中通石龙分部的老板还出面,后来联系不到了,也不和我们面谈。

记者:中通快递不承认您丈夫是工伤吗?

邓女士:他们不承认。6日下午1时多,我丈夫去华南花园取快件的时候,发生了意外。那个时候,他没吃饭还忙着工作,他们却说不是工伤。

我丈夫从3月入职,8个月里一直给中通送收快递。每天6时多起床,7时出门工作,大部分时候都忙到晚上10时以后,10月底快“双十一”了,有几天还忙到了零时以后,每天都非常劳累,非常辛苦。

事发一周后,血迹仍可见。

华南花园,快递员紧张送出“双十一”快递。

中通快递未与死者签订劳动合同

记者:您丈夫有没有与中通快递签订劳动合同?

邓女士:中通快递东莞石龙分部不与我丈夫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只有一份意外保险。

因为中通快递石龙分部不与我丈夫签合同,我和丈夫还吵了几次,也没结果。他在外面工作很辛苦,连续三四个月没休息,遇到错单漏单都不说,他压力大,就自己一个人扛着,报喜不报忧。

最初他每个月能赚7000多元,后来每单快递的收入降了,工资也降了一些。

记者:现在家人的状态如何,我听到您在咳嗽?

邓女士:这两天,我和2岁的孩子都病倒了,我婆婆也每天以泪洗面,我不能倒下,还得照顾好这个家庭。

记者:现在您希望快递公司怎么处理?

邓女士:希望中通快递能出面承认我丈夫是他们的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助我和2岁的孩子以及家公家婆早日走出悲痛。

律师:张某龙的身亡算工伤,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

针对邓女士反映的情况,13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中通快递石龙分部的相关负责人,电话无人接听。

“快递员张某龙与其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应当算作工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告诉记者,快递员张某龙在工作时间、接受工作任务、从事快递服务中出现人身伤亡,应当算工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建律师解释称,该快递员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在快递公司工作持续了8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此外,付建律师指出,坠楼者本人应当承担因其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于这一侵权事实,在坠楼者本人与快递员家属之间产生侵权之债的关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快递员家属有权要求坠楼者的财产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