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无小事,HR需谨慎对待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

最近由于公司业务原因,需要调整办公地点,企业面临搬迁。部分员工不接受新的办公地点,希望公司给予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还有一位孕妇。

请问各位HR,企业搬迁,员工不想去,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是否需要分多种不同情况来讨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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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办公地点的约定

现在很多公司的劳动合同都有自己的模板和标准,在合同设计时,HR会考虑到法律规定合同必须要体现的部分,也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某些条款进行调整修改,以便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公司利益。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办公地点是属于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工作地点都会有。否则,合同就可以按无效处理。

企业在工作地点填写时,有以下误区千万要注意。

(1)直接填写“全国”、“中国”、“全省”等宽泛地点。

(2)不写具体工作地点,约定为“以实际工作分配为准”或“根据工作或岗位需要来定”。

以上两种工作地点填写都不建议,虽说HR的目的是为了后期有工作地点调动时,有依据跟员工沟通。但要知道,此种填写,一旦员工不同意调动,公司强行以合同约定做调动时,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真要遇到员工劳动仲裁,结果很有可能判断为公司的调岗行为是违法的。

记得去年看到过案例,员工A是一家连锁餐饮店的店长,入职时安排的地点在苏州市区,关于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约定,A的工作地点以实际分配为准,如因工作或岗位调整的需要,需要分配到其他地点工作的,A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在合同进行的第二年,因公司直营店业务拓展,将A等人调到安徽去开拓新店,A考虑到妻子孩子都在苏州,家安在苏州,不愿意去安徽,公司以入职签订的合同约定为由,下达了A去安徽的调动通知书。双方就工作岗位地点调动未能协商一致,A没有按公司约定的时间到岗上班。最终,公司以A拒不到岗上班,旷工5天为由向A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A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此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A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当时法院判定的依据主要为当初工作地点的设定过于宽泛,在实际合同履行中,工作地点变更必须要双方协商一致,要考虑到员工的生活需要,变动点在合理的范围内。

我们要明白,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从立法角度来说是希望通过对工作地点的约定限制公司随意调整工作地点。

有些公司仗着经营性质特殊,打法律的擦边球,把工作地点约定的很宽泛,比如说约定全国,想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随意调动员工工作。

但请记住,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是藐视法律条款的,把条款当儿戏,这种工作地点的约定当属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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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答

首先考虑搬迁距离问题。是从A城市搬到B城市,还是从A区搬到B区。距离不一样,操作也不同。

我们在合同办公地点通常写XX市。一般情况下,在判定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要考虑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通常,市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公司由市行政区域内向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员工可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说,市内搬迁,搬迁的新地点与旧地点距离不远,员工到新地点上班影响不大,我觉得是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如果说距离较远,跨市搬迁,对员工本身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当员工不同意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支付补偿金。对于孕妇来说也是如此。

一谈到变更工作地点,很多HR是有所惧怕的,怕处理不好会引发仲裁及赔偿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公司发展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是正常的行为,我们判断员工以此为由离职要经济补偿时,一看合同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否合法合情合理,二看变动是否给员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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