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智律师
双十一凌晨京东员工在家中猝死,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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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何某某是京东武汉公司的员工。2018年11月10日20点17分,何某某在家用手机在京东地勤系统打卡下班。从那时起,他就一直坐在家里客厅的沙发上,通过微信与同事及客户保持联系和沟通。
2018年11月11日凌晨2点,何某某走进房间叫醒妻子,并告诉她胸部疼痛。妻子到客厅倒了一杯开水,回到房间,发现何某某倚在床上,呼吸困难,不停抽搐,口吐白沫。妻子拨打120紧急电话求助,随后120紧急医生赶到何某家中抢救,但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医院开具的死亡原因:猝死。
2019年2月18日,京东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证明申请。
同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某在家中猝死,既不在上班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要求,因此决定不认为视同工伤。
家属起诉:
何某某的妻子不服,认为何某某在网购活动最重要的时刻猝死,应该考虑工伤。
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辩称:
事件发生当天,何某某在回家打卡下线6小时后猝死。很明显,它不是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发生的。
法院判决:
“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场所和地点,而是工作职责和任务。何某某在家参加“双十一”产品推介活动猝死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1)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均视为工伤。本文中的“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场所和地点,而是工作职责和任务。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的员工应该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来看,何某某是京东聘用的城市客户经理,从事电子商务工作。他的猝死恰逢电子商务的“双十一”活动期间。从何某手机微信可以看到,何某某在猝死前一天20:17打卡上班后,并没有在家休息,而是通过手机微信群与上级、同事、客户保持联系。他的上司胡某也在微信群里说:“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就要到了,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商人,通常是不睡觉的。请在12点后关注放价高潮。”
基于以上事实,何某某虽然已经下班,但为了单位利益,他还是在家里加班参加了“双十一”产品推广活动。在此期间的猝死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被告的人社局只以何某某上下班打卡的时间来确定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不妥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其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