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被辞退,年底百万奖金泡汤。末位淘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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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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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通

昨天:老王接到人事部的《辞退通知书》,因三季度考核分数居于末位,被公司予以辞退,限期3天之内办完离职手续。眼看到手的年底百万奖金,就这么泡汤了。老王该怎么办呢?

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解读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以及哪些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后果。并对老王这一事情,提供解决方案,仅供参考!

老王被辞退,年底百万奖金泡汤。末位淘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协商一致

1. 劳动者主动提出。无经济补偿。

2. 企业主动提出。有经济补偿,按照双方协商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龄(即我们通常说的N,下同)。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过错性解除。具体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害、双重劳动关系、合同无效、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上述情况,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无过错性解除。具体包括: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二次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上述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待通知金。支付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龄+1个月的工资,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N+1。

3.经济型裁员。具体包括:依法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技术革新转产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上述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4.违法解除。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2N。

(三)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辞职。具体包括:试用期辞职、提前30天辞职。上述情况,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因企业违法行为离职。具体包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足、未足额及时支付报酬、规章违法损害权益、合同无效、强迫劳动、未依法缴纳社保、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条例)。上述情况,需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N.

(四)劳动合同终止

1. 员工原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死亡失踪。无经济补偿金。

2. 非员工原因。合同期满、破产、企业关闭、撤销、解散,一般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五)事实劳动关系终止

1. 企业单方终止。具体包括:一个月内因员工拒签,企业单方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个月后因员工拒签,企业单方终止,或者企业无理由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2. 员工单方终止。无经济补偿。

老王被辞退,年底百万奖金泡汤。末位淘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有如下两种选择:

1. 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3. 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老王被辞退,年底百万奖金泡汤。末位淘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三、末位淘汰是否合理?

人事通:末位淘汰本应是激励员工的一种制度,不应作为辞退员工的手段。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与《劳动合同法》是相违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

1. 判断末尾淘汰制度的合理性。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关于末位淘汰的规章制度,该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讨论,末位淘汰结果是否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果未经职代会讨论,或者未经过民主决策,那么就是无效的规章制度。

2.末位淘汰制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即便末位淘汰制属于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

3.末位淘汰≠不胜任工作。老王业绩居于末位,并非意味着他就不能胜任工作。他业绩居于末位,可能是其不胜任工作,也可能其胜任工作,但因各种因素仍在考核中居于末位。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正确界定“末位”的内涵,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

4.业绩居于末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者明知或应知规章制度的存在,却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从事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居于“末位”是一种客观状态,不是一种主观行为。即使老王业绩居于末位,并不意味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写在最后:

1. 在一个单位中,只要有排名,就一定有人居于末位。如果说100分是满分,部门内有10名员工,最后一名员工的考核结果是95分,他的确是末位,你能说他就不胜任,就应该被淘汰吗?

2. 我们要将末位和不胜任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区别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多次培训或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综上所述:末位淘汰缺乏合理性,不足以构成触发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辞退老王,老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绩效奖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老王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

老王被辞退,年底百万奖金泡汤。末位淘汰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末位淘汰本应是激励员工的一种制度,不应作为辞退员工的手段。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是不合理的。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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